第1部分:摄影服务规范【SB/T10438.1—2007】
1、范围
SB/T10438的本部分规定了摄影服务组织在服务场地、设施等方面应具备的条件,摄影服务流程,并对服务场地和用品的卫生、从业人员等方面提出了要求。
本部分适用于摄影服务组织。
2、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B/T10438.1-2007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。然而,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。
GB9670、商场(店)、书店卫生标准
GB/T18204.1~18204.30、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
GB/T19000质量管理体系、基础和术语
GB/T19004.2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第2部分:服务指南
WS205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
3、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。
3.1、摄影服务组织、photography、service、organization
运用照相机及相关器具,为顾客提供专业摄影和相关技能服务(如:化妆),及其服务过程的结果——照片,和其他相关产品的服务组织。
注:包括“摄影公司”、“照相馆”、“影楼”、“摄影社”、“摄影工作室”等。
3.2、感觉性质量、sensory、quality
指以感觉器官作测量工具进行测试的质量特性。检验是靠比较来完成的。
4、服务场地、设施
4.1、服务场地
4.1.1、摄影服务组织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。
4.1.2、组织名称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,字号牌匾的文字书写应规范醒目。
4.1.3、营业厅的布置应美观舒适,有文化艺术氛围。
4.1.4、品牌加盟连锁组织应使用统一标识,统一的橱窗陈列、样品展示
和装饰,统一的工作人员服饰。
4.2、服务设施、设备
4.2.1、照相机应至少配备单镜头反光系列以上等级的相机一台。使用数码相机提供摄影服务的组织,照相机应配备单镜头反光系列、600万像素以上的数码相机,并配有不少于一台适用的电脑及专业软件。
注1:提供广告(商业)摄影、团体照摄影服务的组织,应配备有中、大画幅相机,或宽幅相机、长条转机、1000万像素以上数码相机,以满足顾客要求。
注2:仅提供证件照摄影服务组织除外。
4.2.2、摄影室应配备摄影服务适用灯具五只以上。
4.2.3、摄影室应配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布景、实景及道具。
4.2.4、提供涉及人像摄影服务(如:艺术人像摄影、婚纱摄影、时装摄影等)的组织,应配备单独隔离的更衣室;适合化妆造型需要的化妆台(区域),以及人像摄影服务所需的服装饰品等。
4.2.5、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。
5、摄影服务流程
5.1、摄影服务工作阶段
门市接待—→形象造型←→拍摄—→看样—→后期制作—→取件—→顾客意见分析改进
注:因实际服务项目的不同(如:婚纱摄影与产品摄影、证件照拍摄等),服务阶段有所不同。
5.1.1、门市接待
营业员在接待顾客时,应介绍摄影服务组织的服务项目,通过展示样片、样本和样品,让顾客充分了解组织的服务能力,感受产品的样式、表现风格和质量,说明服务收费标准及合同格式条款。在顾客知情的情况下,签定服务合同,开具票据,收取应/预收款项。服务合同签定后,应建立顾客资料档案,以便沟通联络。
5.1.2、形象造型
化妆师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,为顾客提供服务,服务的基本程序是:穿戴合适的服饰、化妆、梳理发型等。
5.1.3、拍摄
摄影师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,为顾客提供拍摄服务。在提供顾客要求的人体摄影服务时,应谢绝与摄影无关人员入场。
5.1.4、看样
营业员应事先核对合同约定和服务内容的一致性。在看样中,营业员应协助顾客选片,办理顾客确认手续;征询顾客补充服务需求(如:加选、加印、加放等),展示样片、样本和样品,说明收费标准,开具票据,收取应收款项。确因服务存在缺陷,应主动向顾客道歉,建议重新为其提供服务,并约定重新提供服务的内容、数量、日期等事项。
5.1.5、后期制作
后期制作人员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加工制作。后期制作基本程序:影像整修(笔墨整修或电脑整修),美术设计,影调、色彩、反差调整,影像输出和装裱等。加工完成后的照片及相关产品,应符合规格尺寸;影像清晰,影调、色彩还原适合画面表现需要;裁切方正,装裱工整平服,无污渍;感觉性质量应接近或超过所展示的样片、样本水平。提供的相关产品,应与样品规格一致。对于后期制作(照片输出)委托给外部组织的摄影服务组织,应实施“谁销售谁负责”。以确保发生不合格品时,顾客投诉和索赔的可追溯性。
5.1.6、取件
营业员应事先核对合同约定和服务内容的一致性。提交商品应与顾客当面清点验收。确因商品存在缺陷,应主动向顾客道歉,建议重新为其制作。服务产品(如:底片、数字图像文件等)遗失,应予赔偿。注: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赔偿应为“退一赔一”,定单中特别约定的按约定赔偿。
5.1.7、顾客意见分析和改进
摄影服务组织应在服务过程中,以及完成后,注意收集顾客的意见,并加以分析,不断改进,以提高顾客的满意度。
5.2、样片、样本和样品
由于摄影的质量特性中(如:影调、色彩的还原,审美特性等),不可能用仪器来测定,由视觉感觉来判断。摄影服务组织在服务中,除了在签定合同时,充分阐明可定量服务要求外,应采取展示能代表摄影服务组织服务能力和工艺水平的样片、样本和样品的方法反映产品特性。样片、样本应由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内部人员(摄影师、化妆师)完成,不得从组
织外部获取。
注:样片、样本和样品是为顾客服务的依据,具有不可替代性。部分提供外部获取的样片、样本,将被认为是误导和欺诈顾客;不能提供服务组织内部完成的样片、样本,将被认定为无提供该项服务的资格。
6、服务场所卫生要求
6.1、服务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设备。有空调装置的服务场所,新风量不低于20立方米/(小时·人),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。
6.2、服务场所内应清洁整齐,垃圾日产日清。
6.3、服务场所禁止吸烟。
6.4、大中型摄影服务场所宜设顾客卫生间。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,做到清洁、无异味。
7、用品卫生要求
7.1、卫生要求
服务场所供顾客使用的用品,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卫生标准,经清洗消毒后,各类物品需达到的卫生要求如下:
·服饰应达到清洁整齐,无污渍、破损、毛发,不得检出大肠菌群。
·美肤美发美甲工具应达到表面清洁,无污渍、异味,不得检出大肠菌群、金黄色葡萄球菌。
·与皮肤接触的其他用品应达到表面清洁,无污渍、异味,不得检出大肠
菌群。
7.2、采样检验方法
本章的监测检验方法应按GB/T、18204.1~18204.30《公共场所卫生
标准检验方法》执行。
8、从业人员要求
8.1、摄影师
8.1.1、应具有合法的职业资格证书。
8.1.2、应能提供由其本人完成的,与其摄影服务项目相关的摄影作品样本。
8.2、化妆师
8.2.1、应具有合法的职业资格证书。
8.2.2、应能提供由其本人完成的化装造型效果照片样本。
8.2.3、应持有县级以上卫生部门签发的《健康证》。
8.3、营业员
8.3.1、应具有合法的职业资格证书。
8.3.2、应具备沟通能力与摄影技艺基本知识。
8.4、从业人员服务基本要求
8.4.1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。
8.4.2、仪表仪容应端庄、大方、整洁,应挂牌服务。
8.4.3、表情应自然、和蔼、亲切,提倡微笑服务。
8.4.4、举止应文明、端庄、主动。
8.4.5、语言应文明礼貌,简明清晰,提倡讲普通话。
附、录、A
(资料性附录)
摄影业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
A.1、操作规范
A.1.1、摄影服务组织在摄影服务中的各类服务项目(包括化妆、服饰等)和收费标准,宜汇集成册,并向顾客明示。
A.1.2、摄影服务组织在承接顾客摄影服务业务时,应根据为顾客提供的服务及商品,填制摄影业务合同,内容包括:
——顾客资料;
——约定的拍摄要求、服务项目及拍摄时间;
——提供的商品;
——总价及支付方式;
——定金法则;
——保管责任;
——其它事项;
A.1.3、合同应由订立双方签字。
A.1.4、影摄业务合同中,应以醒目字体,标题字号不小于四号字,正文字号不小于六号字,注明供方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。
A.2、摄影业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(略)
A.3、摄影业纪实(婚礼)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(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