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0号建科兴达大厦A座118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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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二条 适用范围:本标准规定了儿童摄影服务的术语和定义、经营场所,设施设备,用品用具,摄影服务规范,肖像权、隐私保护及数据安全管理、人员从业要求等。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儿童摄影服务的机构及个人,包括影楼、工作室、网络平台等儿童摄影服务活动。
GB14934食(饮)具消毒卫生标准
第四条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:
第二章 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
1.1、远离污染源、危险区,设置独立摄影区、母婴休息区、儿童游玩区。
1.3、装修采用环保材料,符合《GB/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》。
2、安全与卫生条件
2.2、消防通道畅通,配备灭火器材,禁止存放危险物品。
3.1、数码相机有效像素≥2000万,每间影室配备≥3支专业影室灯。
4、经营场所
4.2、组织名称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,字号牌匾的文字书写应规范醒目。
4.4、应悬挂服务投诉监督电话及与服务相关内容的标识。
4.6、经营场所的装修须采用环保材料,环保检测应符合GB/T18883的要求。
4.8、经营场所内线路安装应区分照明、户外灯箱、影棚用光、空调等功能,专线专用。
4.10、接待厅应采用自然采光,采光系数应不少于1/6。
4.12、营业场地内禁止吸烟,醒目处应粘贴禁烟标志。
4.13、卫生间应男女分开,并应该专门设有亲子卫生间。卫生间要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,循环保洁,做到清洁无异味。
4.14、应循环保洁,保持服务区清洁整洁无水渍,垃圾不得堆放。
4.15、在营业时间不应使用杀虫剂、消毒剂(粉),杀虫剂、消毒剂(粉)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。
4.16、摄影室、化妆间、更衣室、VIP室、休息室、游玩区等应定时采用适当措施消毒(如紫外线).
4.17、经营场所一律不得带宠物入内。不得在拍摄场地进行宠物拍摄。
4.18、室外130cm以下的墙面不应粗糙:室内墙面应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,墙角、窗台、暖气罩、窗口竖边等部位应做成圆形保护角。
4.19、阳台、屋顶平台护栏净高不应低于120cm,内侧不应设平台支撑,护栏应采用垂直圆滑线饰,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11cm。
4.20、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cm,若大于11cm时,应采取安全措施;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15cm,宽度不应小于26cm。
4.21、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。
5、设施设备
5.1、每个专业儿童摄影服务场所应配备具有单镜头反光系列、1000万像素数码相机2台以上,并配电脑及专业软件用于专业数据处理。
5.2、摄影室应配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布景、实景及道具。
5.3、应配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服装和饰品,提供可使用的服装不得少于50套。
5.4、应配备独立的原始影像保管室和多份备份设备。
5.5、电源及各种用电设备线路需有专业电工定期进行检查、安装、操作,各种电器装置和设备不能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行。
5.6、服务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,禁止堆放杂物。
5.7、服务场所电器设备周围要保持清洁、干燥,不准堆放杂物及易燃物。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停止使用,采取措施,消除隐患。
5.8、低于1.5米处不得安装高温展示灯具。
5.9、1米以下需安装插座时应使用安全插座。
5.10、经营场所内游乐区设施应安全牢固,地面、墙面有安全保护。
6、用品用具